在美国

警察叔叔有多大权力


/  摘  要 /   为防止警权过大,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了一系列“沃伦裁决”,逐步建立起了限制警权的基本原则。但美国法律又允许警察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警方依此仍能强有力地采取行动。美国警察权始终在“自由裁量权”和宪法修正案的“自相矛盾”中相互制衡。


美国警察的权力有多大,媒体和评论家的说法似乎大相径庭。有人说美国警察的权力十分有限,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没有确凿证据既不能入室搜查,也不能随便拦住可疑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也有人援引不少案例指出,美国警察经常入室搜查,在大街上拦住他人临检,甚至有人表示,由于美国警察“反应过敏”,在在和他们打交道时千万别“乱说乱动”,否则轻则被强行制服,重则开枪射击。事实上,让权力受限和权力运用的“相互矛盾”只是美国法律的一贯做法,法律依然是警察权力的唯一准绳。


宪法修正案成限制警权基本原则


认为“警察权力有限”者举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厄尔.沃伦在1953-1969年期间根据这条修正案,推出了一系列“沃伦裁决”,被认为限制美国警察权力的基本原则。

美国警察在街头武力逮捕嫌疑人

如1957年5月,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数名警察以搜捕爆炸案嫌犯为由,搜查多尔瑞.马普的房屋。马普未同意警察入内,并试图夺走警察出示的搜查证,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房屋也被搜查,警方随后还指控马普“私藏淫秽读物”。

马普认为警方的搜查证不合法,更无权对她的住所实行不相干的临检,拒绝认罪然而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裁定警方搜查合法。马普上述至联邦最高法院,1961年6月,沃伦法庭宣布上述裁定无效,理由是“警方的无理搜查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公民不受联邦和州侵害’原则,而这项原则又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这项原则被称为“排除规则”,即警方通过“无理搜查”所获的证据无效,此后逐渐成为各州通行的规则。

1963年,亚利桑那州失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被指控强奸、绑架妇女被警方逮捕,两小时后认罪,但庭审时律师认为警方在审讯时未明确告知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逼供嫌疑,违反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原则,连续提起上诉。

这起上诉再次得到美国最高法院支持,米兰达被认定无罪。这项裁决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警告”,成为“沃伦裁决”系列的一项。美国最高法据此规定,警方在逮捕和审讯嫌犯前必须及时、有效宣布三项警告:有权保持沉默;所有供词将成为呈堂证供;受审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否则证词无效。尽管最终警方通过其它途径,让米兰达获得比原先更重的判决,但“米兰达警告”却就此成为范例。

85岁华裔老人美国街头闯红灯后,因听不懂警察的英语指令被打伤


“自由裁量权”被支持但受宪法制约


认为“警察有很大权力”者则提出大量相反裁决案例,个中奥妙正如上述最后一个“沃伦裁决”中的名堂,涉及一个名词叫警察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所谓“自由裁量权”,即警方在认为“必须且必要”时,可自主决定其在执行具体法律时,可自主选择执行或不执行何种法律,以及执行的程度。

这一“自由裁量权”最初出现在1909年(所谓密歇根州“戈旺诉史密斯案例”)。上世纪50年代末,联邦法院在一系列上诉案裁决中,公开使用了“自由裁量权”作为支持警方诉讼的依据。

那么,在宪法修正案和“自由裁量权”之间如何平衡?

美国是海洋法系,属于案例法,按照已有案例,警方如果能证明,自己使用致命性武器或强制性手段是必须的、必要的,不这样做可能产生对公共安全的更大威胁,则“自由裁量权”占上风;倘被证明并非如此,而是“过当反应”,警方使用致命性武器和强制性手段本身,构成对他人人身安全、自由的最大威胁,则“自由裁量权”难以获得支持。

2015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学生抗议警察枪杀非洲裔青年

上世纪60-70年代是美国民权运动高潮期,针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大多产生于这一时期,而由此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后,又让支持“自由裁量权”的声音占了上风。这种声音在“9.11”后更加响亮,警方警察援引“自由裁量权”,以“有理由怀疑”为由实施强制手段,甚至开枪,并成功洗脱责任。但随着人们对个人自由、隐私的关心再度超越对恐怖分子的恐惧,针对“自由裁量权”的质疑声,近几年来再度高涨起来。

美国治安环境复杂,警察工作压力很大:车多人多,加上允许公民持枪,让警察在执勤时时刻担心自身安全;而美国也是国际恐怖组织和其它犯罪团伙重点“关照”的对象,这也无形中让美国警察容易“神经过敏”。

让“自由裁量权”和宪法修正案“自相矛盾”,则是美国法律精神的一贯做法,即让法律无所不包又相互制约,便于在庭审和裁决过程中酌情裁决——副作用则是相似的案例在不同背景下,可能得到大相径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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