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式“行政罚款”表现形式,是由行政机关向地方法院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并经过这一道民事诉讼程序产生“行政罚款”的决定和罚款金额。            


6月21日,快播公司诉深圳市监局2.6亿罚款一案二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2.6亿的天价罚款一直是各方的关注点。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欣 


“行政罚款”向来为人津津乐道,天价罚款则因为数额庞大而容易上头条,谷歌就曾因违规发布非法医药广告一事被“罚”过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0多亿元,但国人对美式“行政处罚”的理解,在很多关键点上存在误会。


许多人将“罚款”和“罚金”混淆。“罚金”(Fine)指被处罚单位已为司法机关确认触犯刑律,法庭根据刑事处罚需要而处以的、要求被处罚单位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惩罚;“罚款”(Civil penalty)则是指被处罚单位不被认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涉嫌违反其它民事法律,故而处以金钱方面的处罚。简单说,前者是对犯罪的惩处,而后者则是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或者和解交换条件。


“行政罚款”严格来说,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范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美式“行政罚款”表现形式,是由行政机关向地方法院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并经过这一道民事诉讼程序产生“行政罚款”的决定和罚款金额,直接由行政机关宣布的罚款决定称为“行政裁决”而不称为“罚款”,且较大数额的美式“行政罚款”仅在极个别情况下才会如此。


7604b0cb038a6fd858bde84b50693f72cfda1b9934691-nPNpRj_fw658.jpg ▲2011年,谷歌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支付5亿美元给司法部。


理论上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行政处罚都应召开听证会,但事实上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各行政机关根据国会授予的“规则制定权”,可制定三种类型的规则(实体性规则、程序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而根据实体性规则的制定权原则,只要处罚符合规则且不超过数值封顶上限,就可以进行“行政罚款”。


许多人对美式“行政处罚”的数额计算公式茫然不解。美式“行政罚款”按照规定适用两种“罚款封顶数值计算公式”,即根据通胀率及最近5年消费指数乘以基本系数,或根据被处罚者非法所得作为处罚上限。


除此以外,在诸如环保、消费安全、反垄断等领域,还普遍实行“按日处罚”的方式,即只要违规行为不停止,每天都被视作一次单独的需处罚违法行为,这种最初在1970年《美国联邦清洁空气法》中针对大气排污单位的处罚原则,如今被推广到越来越多的领域。


 ▲牵头调查谷歌的检察长詹姆斯•科尔称,这是历史上政府对公司开出的最大的一笔罚款之一。


“按日处罚”可以有效绕开“罚款封顶数值”,令违规者受到异乎寻常的严厉处罚(如“清洁空气法”规定的日罚款封顶数值是25000美元,但“按日处罚”则一年最多可罚款912.5万美元。如今惊爆世界的许多“天价罚款/和解金大单”,就是通过“按日处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

 

如前所述,美式“行政罚款”较少采取“行政手段”即通过行政机构直接下达罚款令的方式来执行,而一般采取行政机构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法庭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罚款的手段,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争议,同时贯彻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且这样做也为被处罚单位寻求“和解”提供了转圜余地。


从法律意义上,被处罚单位支付“和解金”从而换取对进一步处罚的豁免,这笔“和解金”同样属于美式“行政罚款”范畴,且“和解金”数额一般也通过前述计算公式产生。

 

为提高行政效率,在有关方面认定直接行政处罚更“经济”时,会采取不通过民事诉讼而直接进行行政罚款的“简洁”手段,而“和解金”的存在和普遍应用,同样是基于所谓“行政效率优先原则”,即为避免长期陷入行政诉讼程序靡费纳税人税款,避免消耗更多公共资源和尽快完成处罚程序,可以通过让被处罚者支付“和解金”的方式“快速结案”,其结果是处罚程序简洁,速度比正常程序快得多,但被处罚者所付出的代价也会轻得多。


由于“简洁”手段很难界定“哪些适用、哪些不适用”,而“和解金”又被许多批评者认为“令富者强者受益”、“构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长期以来都是美式“行政罚款”中争议最大的部分。

 

▲那么,谷歌被罚的这5亿美金到底去了哪里?


至于“行政罚款”的使用与支配,美国各行政机构、各行政处罚领域对“行政罚款”的支配细则有所不同,但总的原则是一致的,即首先,罚款必须上交国库,其次,罚款的主要用途为补充执法经费(即所谓“执法优先”),其次则为所谓“哨奖”——将相当一部分罚款用于奖励向行政机关举报违规行为的举报者(称为“吹哨人”)。


通行的做法,是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将行政罚款注入这项基金,前述用度都由基金拨付并建账,每个财政年度需向国会报账并接受审计长审计。为防止行政单位“作弊”,各项用途都有年度和单笔拨款上限,而“基金池”也有“溢出”规则,即一旦每个财政年度末“基金池”中总的非债权金额超过“溢出线”,则超出部分会被自动转拨联邦国库总基金。


如上所述,美式“行政罚款”体系较为完善,且通过环环相扣的相互制约、监督体系和“容错”、“转圜”余地的设置,确保了执法威慑力和行政效率的相对平衡,有许多值得借鉴、取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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